证监会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 记者周芬棉证监会在公开征求意见整整一年后,于今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本次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纳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的适用范围,同时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
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比如提交的IPO、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即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时,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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